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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727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周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

2018-01-15 17:0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建明:

本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周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周建明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款本金7955.24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截止至2016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4920.66元、滞纳金711.75元、其他费用110.35元,从2016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滞纳金计付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元,由被告周建明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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