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庞燕梅诉被告广州市博康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4民初10324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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