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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805号原告广州石渠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颐德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7-12-01 17:2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104民初8805号


广州颐德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石渠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颐德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颐德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石渠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顾问费用尾款7万元;二、被告广州颐德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石渠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广州颐德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李璐思   联系电话:020-8300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