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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22732号原告高嘉盛诉被告吴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12-01 17:2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104民初22732号

 

吴罡: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22732号原告高嘉盛诉被告吴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美元两万元及支付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主审法官:范卫民          电话:83009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