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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2527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7-11-30 15:5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润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4民初12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润辉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于2017年10月8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润辉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2973.95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与滞纳费之和,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扣减被告黄润辉已经支付的利息、滞纳费7566.7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6元,财产保全费1134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由被告黄润辉负担27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   月   日        

(以刊登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