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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22991号原告广州新凯裕洗涤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钊波,第三人姚丽达合同纠纷一案

2017-11-08 17:4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104民初22991号

 

李钊波: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22991号原告广州新凯裕洗涤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钊波,第三人姚丽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洗涤费70886元及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主审法官:庄晓梅            电话:83009351

送达员:梁广志              电话:8300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