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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6178号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成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陈亦彤、翁杰初、林贤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10-31 16:3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亦彤、翁杰初、林贤振: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6178号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成峰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陈亦彤、翁杰初、林贤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一清偿原告货款269815元及违约金;被告二、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四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6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审法官:李璐思    电话:8300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