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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99号原告肖冬梅诉被告张启忠、濮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10-25 16:5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启忠、濮璐怡: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99号原告肖冬梅诉被告张启忠、濮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7)粤0104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肖冬梅撤回对被告张水金的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彭鹏   联系电话:8300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