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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7444号原告邓超洪诉被告广州榴尚王贸易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

2017-10-16 18:4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榴尚王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7444号原告邓超洪诉被告广州榴尚王贸易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21日的工资27000元、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20日的加班工资3500元,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1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31日10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主审法官:毛磊              电话:

送达员:梁广志              电话:83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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