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8644号
广州市从化江埔邦飞装饰材料店:
本院受理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从化江埔邦飞装饰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86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该案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广州市从化江埔邦飞装饰材料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对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广州市从化江埔邦飞装饰材料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该款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给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3、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
经办人 赵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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