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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20744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高兴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7-10-11 16: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104民初20744号

 

高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高兴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20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经办人:杨法官   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