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20744号
高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高兴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20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经办人:杨法官 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