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超: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8212号原告李丝敏诉被告梁志超 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并要求处理女儿的抚养费、探视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审法官:李琳 电话:830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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