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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22026-22068号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各自的欠款本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系列案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主审法官:唐 娜 电话:83009489
送 达 员:魏志坚 电话:8300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