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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29号原告李捷诉被告肖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9-19 17:4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康保:

本院受理原告李捷诉被告肖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康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捷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还清时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1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肖康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 年 九 月 五 日



经办人: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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