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5342号原告余文海、余文汉、余佩妍、余文俊诉被告广州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补助费以及违约金56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审法官:周鸿明 电话:83009320
送 达 员:罗林 电话:8300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