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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5660号原告林建国LIN GIN KOK诉被告周燕萍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7-09-15 17:5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燕萍: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5660号原告林建国LIN GIN KOK诉被告周燕萍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德政新街4号4楼房,并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暂计12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6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主审法官:杜轶群  电话:83009303

送达员:郑恩铭     电话:8300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