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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6653号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毅、罗嘉昕、黄英、广州市友谊文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9-14 17:2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毅、罗嘉昕、黄英、广州市友谊文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6653号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毅、罗嘉昕、黄英、广州市友谊文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钱毅、罗嘉昕偿还借款409919元、利息6559元、罚息6559元;被告钱毅、罗嘉昕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6969元;被告黄英、广州市友谊文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钱毅、罗嘉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6日15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主审法官:李金留               电话:83009482

送 达 员:罗林                 电话:8300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