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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2189号原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2017-09-11 17:3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晓阳: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2189号原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小型越野客车、支付该车辆的占有使用费及利息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主审法官:余礼康           电话:8300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