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7)粤0104民初76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周灿林、武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7-09-04 18:2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灿林、武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周灿林、武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04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被告周灿林2014年7月24日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周灿林、武文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521.33元、手续费7924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7月12日利息为5521.09元,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2505.4元,从2017年7月13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周灿林、武文明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粤BP86N0号车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2元、保全费952元合共3084元,由被告周灿林、武文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  日

                  (以大洋网上公告日期为准)

 

经办人:李金留

联系电话:83009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