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7)粤0104民初59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阳国和、夏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7-09-04 18:2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被告阳国和、夏永春: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59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阳国和、夏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的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阳国和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JG64JA20145509)。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阳国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欠款本金及手续费172006.61元及利息、滞纳金(至2016年12月6日止,利息为1491.07元、滞纳金为4919.91元;自2016年12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JG64JA20145509)及附件约定标准计付)。三、被告阳国和不履行上项判决时,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阳国和名下的粤E41P99宝马牌小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