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兴平: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55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林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8380.35元及欠息;原告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日16时0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审法官:李金留 电话:83009482
送达员:张璟欣 电话:830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