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古夏绿: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7098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夏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的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夏绿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华南区域)》。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古夏绿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清偿本金139436.0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为23672.93元;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