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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周小华、刘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7-07-20 10:3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小华、刘岚: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周小华、刘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4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华、刘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9131.93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计至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