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稿)
广州市珠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拓业集团有限公司、莫纯棉、杜利强、张穗华、冯运章、冯渭、冯琨华、冯运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珠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拓业集团有限公司、莫纯棉、杜利强、张穗华、冯运章、冯渭、罗杏娟、冯琨华、冯运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开拓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7)粤0104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冯开拓对本院(2001)越法执字第1349号恢字1号案执行标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29号604房所提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原判决、裁定侵害其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本院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
邮政编码:51060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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